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学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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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 《关于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27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
| 按政干〔2015〕27号文件执行
|
2
| 在我市居住的台胞子女
| 《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
| 市、区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
| 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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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我市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孤儿
| 《转发民政部等 15 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9号)
| 收养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助养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明
| 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
4
| 在我市居住的侨胞子女
|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09〕55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 使领馆华侨身份证明,市侨务局证明
| 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
5
| 无监护能力人员子女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残联证明,二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 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
6
| 长期野外工作人员
子女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父母工作证明
|
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 政策依据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学位安排
|
7
| “引进人才”人员子女
| 《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粤府〔2003〕81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持标印有“人才引进”字样有效期三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子女
| 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
8
|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
子女
| 《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
| 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证明
| 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
9
| 高层次人才子女
| 《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11号)
|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 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
10
| 总部企业、大型骨干企业、重点项目高管子女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珠府〔2015〕145号)和《关于我市重点项目员工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问题的复函》(批复意见)
| 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大型骨干企业、重点项目,高层管理人员任职通知
| 在其父母房产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
11
| 珠海市“优秀外来工”人员子女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07号)
| 优秀外来工证书,广东省居住证
| 享受当地户籍适龄
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
12
| 珠海市荣誉市民子女
| 《珠海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珠府办〔2011〕34号)
| 珠海市荣誉市民证书
| 优先安排入读公办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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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优粤卡”人才子女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6号)
| 省人社厅审核发放的人才优粤卡
| 在其父母房产或工作单位所在区域享受当地户籍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
项目
| 内容
| 分值
| 实施说明
|
居住年限
/房产年限
| 《广东省居住证》
| 10分/年
| 在高新区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含暂住证)以公安部门核查年限为准。有效期限以最近八年内、当年8月31日前为准。
| 1.在高新区居住年限、房产年限二者任择其一积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计分。
2.每满一年积10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房地产权证》
| 在高新区范围内的住宅《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期,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为准,有效期限截至当年8月31日止。同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必须持有在高新区办理、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
|
职业资格
/文化程度
| 职业
资格
| 三、四级
(高级、中级)
| 10分
| 职业资格按所持最高等级计分,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验信息(http://www.osta.org.cn)和市人社部门核查为准。
| 职业资格、文化程度二者任择其一积分,就高不就低,不累加计分。
|
一、二级
(高级技师、技师)
| 20分
|
文化
程度
| 大专
| 10分
| 文化程度按所持最高学历计分,以本人提供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学信网查询为准(http://www.chsi.com.cn/xlrz)。
|
本科及以上
| 20分
|
参保年限
| 社会保险
缴费年限
| 2分/险种/年
| 1.在高新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每险种满1年积2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积分,最高不超过60分。
2.每险种有效期限,以最近八年内、当年8月31日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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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 1.荣获珠海市 “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的,加100分。
2.按申请入学子女的计生政策属性,其父母符合户籍地和本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加30分;其父母违反计生政策但依法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子女,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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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珠海(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教育局